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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六安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日期: 2024-11-14

  为了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预防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市住建局起草了《六安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一)登录六安市人民政府网“全市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http://.luan.gov.cn/hdjl/yjzjk)或六安市司法局网站“征集调查”栏目(留言;

  (二)书面信件。邮寄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农业科技大厦21楼(2116室)六安市司法局政策法规科收

  【目的】为了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预防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充装、经营、存储、运输、配送、用户管理、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等活动。第三条

  【管理原则】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监管、规范服务、方便用户的原则。第

  四条【属地管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管理部门和机构,建立健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综合监管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在市、县(区)燃气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瓶装液化石油气

  五条【行业监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业主管部门,县(区)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工作;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实施辖区内瓶装液化石油气发展规划;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经营许可工作,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液化石油气瓶充装检验检测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瓶装液化石油气质量和计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负责生产销售环节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泄漏报警器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从事瓶装燃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工作。

  运输和配送车辆通行秩序管理工作。商务部门负责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及培训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卫健、民政、文旅和消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瓶装液化石油气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六条【规划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发展规划。第

  七条【规划选址】新建瓶装液化石油气场站项目必须符合经批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发展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依法办理瓶装液化石油气场站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发展规划征求管理部门的意见;改建、扩建瓶装液化石油气工程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

  八条【建设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场站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瓶装液化石油气场站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从事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特种设备生产许可,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申报监督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依法申报定期检验。

  瓶装液化石油气场站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场站工程中的特种设备应依法依规取得检验合格报告方可通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九条【经营许可】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在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从事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的企业,还应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可以设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必须明确经营区域,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得将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配送至经营许可证限定范围以外的行政区域

  ;不得为经营区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销售服务;禁止个人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禁止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供应站设立】取得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经营许可的企业,在其经营区域内设立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应当符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所规定的条件,并向属地燃气主管部门报备。第十

  一条【规模发展】鼓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通过企业并购、协议转让、联合重组、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规模化经营、规范化管理、专业化发展、标准化服务,逐步实现气瓶自有化、人员职业化、车辆标准化、销售线上化、配送集中化、监管智能化。第十

  二条【信息管理】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设企业信息化系统,并与政府城市生命线安全系统联网互通。信息化系统应实现对设备设施及作业过程、日常巡检、入户安检等生产经营活动的预警监测和信息化管理;实现对气瓶充装、运输、储存、经营、配送、使用、检验、报废等全过程的可追溯动态监控。第

  十三条【用户管理】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服务管理系统,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真实、完整的用户服务档案,提升服务质量,通过电话、服务手册、网站或其他新媒体手段,将产品与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售后服务信息告知用户,并对主要服务事项及收费标准进行公示。第

  十四条【配送管理】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区域化统一配送服务,取消用户自提,推行实名购气制度,推行线上购气、统一直接配送入户。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高效、便民的配送服务体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服务人员及车辆,制定配送服务管理制度,公布配送服务规范、配送价格、

  配送服务热线、咨询和抢修抢险电话,接受用户的咨询和配送信息查询、安全隐患提示、配送评价投诉等。市住建局会同市公安、交通和城管部门制定具体的配送管理规定。第四章

  十五条【安全制度】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第

  十六条【设施安全】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做好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维修等工作,并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确保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的正常完好和安全运行。第

  十七条【安全培训】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监督本单位员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做好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第

  十八条【应急预案】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演练、评估和修订。第

  不得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五)

  用于经营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必须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不得在瓶装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等物质;(七)

  存放气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要求,不得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八)

  在充装后的气瓶上标明充装单位、服务电话、安全警示等标识,增加电子标签或智能角阀;(九)

  二十条【用户规范】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履行安全用气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高层、地下室、半地下室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五)

  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知识及操作技能培训;(二)

  ;不得在高层建筑、卧室、地下室和通风不良的房间储存、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室内用餐区域不应放置液化石油气气瓶;(四)

  100kg应设置专用气瓶间,不得使用50kg钢瓶;气瓶间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应通风良好,并设置直通室外的屋门,隔墙采用防火墙;气瓶间应设置防爆型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设施;(七)

  二十二条【隐患整改】燃气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书面通知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

  二十三条【供应保障】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或者关闭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除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外,还应当事先将受停业、歇业或者关闭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影响的区域、时段向社会公告,做好瓶装供应站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安全处置工作。第

  二十四条【抢险调查】发生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后,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当地燃气管理、公安、应急、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燃气管理、公安、应急、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职责权限和事故等级依法开展调查。

  二十五条【监督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或者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市场监管、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第五章

  二十六条【法则适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第

  二十七条【经营许可违法处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由燃气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取缔;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规定经营的,由燃气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限期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二十八条【未入户安检处罚】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十项规定,为用户安装气瓶未进行安全检查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

  二十九条【用户违法处罚】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到第四项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

  三十条【未安装报警器处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

  ,是指以丙烷、丁烷等为主要成分,以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GB5842-2023)规定的气瓶为包装物,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不包括车用和工业用液化石油气。(二)充装站,是指由充装、储存和装卸设备组成,以液化石油气充装作业为主要功能的专门场所。

  )供应站,是指经营、存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专门场所。(四)运输,是指从瓶装燃气充装站将充装完成的瓶装燃气运到瓶装燃气供应站的行为。

  )配送,是指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将用户预订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直接送给用户的行为。(六

  )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第

  ,防止和减少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和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市政府立法年度计划,市住建局起草了《六安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制定情况作如下说明。一、制定的必要性

  经营企业57家,登记气瓶约85万只,安全监管形势严峻,尤其是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擅自充装非自有气瓶、燃气用户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瓶、管、灶、阀”等问题较为突出。需要结合实际,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明令禁止的行为具体化,通过严格处罚的方式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

  》对市场主体职责进一步明确,细化法律责任,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经营、充装、检验、运输、储存、配送等行为,推动购气实名制,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全过程可追溯监管,为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构建安全稳定社会夯实政策基础。(

  2011年3月份施行,2016年2月份进行了修订,《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9年5月施行,国务院和省条例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规定较少,实践中需要结合本地实际,在上位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如理清相关部门职责、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行为规范等。二、起草依据和参照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气瓶安全技术规程》。参照:《河南省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芜湖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条例》等规定。三、起草过程202

  4年初,市住建局接到起草任务后,迅速成立起草小组,启动调研和起草工作。初期,起草小组收集并整理了

  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相关立法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我省及外省市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我市现有规范性文件等;其次,起草小组前往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现场调研,倾听了解瓶装液化石油气从业人员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与服务、销售与使用、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此基础上重点学习了河南、芜湖等省市关于瓶装液化石油气法规规章,对其瓶装液化石油气措施对比研究,取长补短,予以借鉴和参考,于6月中旬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6月26日—7月25日在市政府、市住建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反馈意见2条,采纳2条。同时,向13家市直单位、8个县区书面征求意见,共征求意见建议26条,采纳14条,部分采纳2条,未采纳10条,并形成《办法》(送审稿)。四、主要内容

  的主管部门,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管理工作,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商务、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充装、检验、运输、储存、配送、使用等环节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工作。(二)推动

  《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要推行燃气信息化管理,并推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在《办法》中要求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采用实名制,采用信息化手段,通过电子标签和信息化系统,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全过程可追溯。由企业对所供气瓶负责,送气上门时对用户用气环境、用气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降低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环节的安全风险隐患。(

  行业乱象,《办法》从经营、充装、检验、运输、储存、配送等方面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行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的充装行为进行严格要求,规范充装作业行为;要求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加强对配送员工的管理;要求瓶装液化石油气实行配送经营;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运输、配送行为。(

  用户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履行安全用气义务;定期检查燃气设施,定期更换燃气燃烧器具及相关配件。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禁止用户在地下室、半地下室、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瓶管灶阀,无正当理由拒绝入户安全检查,或者拒不整改用气安全风险隐患等行为。不得在用气房间内使用含瓶装液化石油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不得将用气设备设置在经营场所的唯一安全出口附近。(

  五)法律责任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监督管理中发现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燃气管理部门可以协商城市管理部门提前介入,共同调查。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事项,予以

  细化。法律、法规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城区液化石油气罐由专门工作人员专门车辆统一运输配送,较偏远的乡镇有的直接是小三轮车或者其他非专门运输的车辆运输配送,非专业工作人员,非专业运输车辆,极其轻易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实际中如何让较偏远的乡镇地区的液化石油气罐运输更加安全。

  月2日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六安市瓶装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此次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3条,采纳3条。其他渠道意见征集工作进行中,将在该办法正式出台后予以公布。